详细内容
1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(提供材料用A4纸):
(1)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驻军申请刻制印章,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的有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(军官证)及复印件。
(2)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,须持市(区、县)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2、党团工妇纪检组织团体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(提供材料用A4纸):
刻制党组织、团委、工会、妇联、纪检等印章、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,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,申请刻制的报告(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。
3、社团、民办非公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(提供材料用A4纸):
(1)社会团体、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刻制印章,须持民政局社团办的雕刻印章证明书、批复原件及复印件、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 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,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(副本)原件及复印件。
(2)教育培训机构(含职业培训机构)、学校、幼儿园等,须持教育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、民政局社团办批复原件及复印件,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4、企业申请刻制印章,需提供下列材料(提供材料用A4纸):
(1)新成立的企业须持工商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(如委托他人办理,相关承办人须持委托书、身份证及复印件),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,行政公章、财务章须一并办理。
(2)外资(含中外合资)企业须持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原件及复印件、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(如委托他人办理,相关承办人须持委托书、身份证及复印件),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,行政公章、财务章须一并办理。
(3)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、部门章、各类专用章(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),须持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及复印件、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申请刻制的报告。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,还须持外经贸局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。报关专用章还须持海关出具的“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”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(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。
5、其他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(提供材料用A4纸):
(1)临时展销会、博览会等须持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《商品展销会登记证》原件及复印件,主办单位申请刻章报告,负责人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(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,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)。
(2)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《医疗许可证》原件及复印件,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(3)记者站、报社等新闻单位(含编辑部),须持省或市宣传部(或新闻出版局)的批复,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(4)外地政府机关、企业驻地办事处须持驻地机构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境外企业驻地代表处、办事处须持工商局核发的《注册证》及复印件,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(办事)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、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<表一、表二>、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(5)业主委员会须持《XX县(市、区)业主委员会登记证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,申请刻章报告(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报告上签署意见),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(6)律师事务所须持福建省司法厅的皮肤的原件及复印件,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6、公章、财务章遗失、被盗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的材料要求(提供材料用A4纸):
(1)在《闽北日报》上刊登声明该印章作废(声明内容:印章全称、大小、形状、材质、编号等),登报三天后,无任何疑义的,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;
(2)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;
(3)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(4)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(如委托他人办理,相关承办人须持委托书、身份证及复印件);
(如属印章被盗窃的,必须到属地派出所报案,持派出所报案回执)
7、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需提供下列材料(提供材料用A4纸):
须持变更后的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工商局核发的“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”原件及复印件,法人(负责人)身份证及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行政公章、财务章须一并变更,办理新章时应上缴旧章。
8、公章损坏需要更换的需提下列材料(提供材料用A4纸):
按新章要求,另附单位申请报告及原有公章,申请重新准刻手续,办理新章核准时应上缴旧章。